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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邯郸市公安局发布通告,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邯郸市全面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通告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对因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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