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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住房建设项目要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对房地产闲置土地将加大处置力度,追责到位。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在新型城镇化中的拉动作用和在民生改善中的基础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合理住房需求。

  加大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力度

  《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保障房并轨工作,搞好并轨运行政策评估。实行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统筹考虑当地财政支付能力和住房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租金补贴梯度,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控制在合理水平;坚持以租为主、保租控售,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多元化的保障需求。

  要完善纠错机制,加强退出管理,对非法占有保障性住房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实现公共资源公平善用。优化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设施配套和户型设计,确保配套设施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提高保障对象生活质量。

  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民营资本、企业及非营利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体制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意见》提出要坚持改造与整治并重,统筹推进棚户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和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

  对全省棚户区进行补充调查,将城中村和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旧住宅小区,全部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大力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棚户区改造,确定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时,优先安排城区老工业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大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力度,对资源枯竭型城市棚户区、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棚户区进一步调查核实,编制全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棚户区改造要依法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按时回迁安置,切实维护被征收拆迁人利益,坚决打击通过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手段逼迫搬迁等违规行为,严禁动用公安机关基层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

  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形成有效供应,进一步提高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比例。

  各类住房建设项目要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对房地产闲置土地将加大处置力度,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到位,该收取土地违约金的要足额收取,该收取土地闲置费的要及时追缴,该无偿收回的要无偿收回。

  同时大力发展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型建筑,鼓励发展成品住宅,加快推进商品住宅全装修,逐步提高全装修住宅的供应比例。倡导工业化装修方式,鼓励采用菜单式集体委托方式进行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结合,引导住宅品质整体升级。

  扩大老旧小区物业覆盖率

  《意见》指出要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继续培育物业市场,街道(乡镇)要指导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由社区居委会参与的物业投诉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完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可建立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联动机制。

  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内容,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水平,结合旧住宅小区改造改善扩大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切实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

  继续对个人购房实行税收优惠

  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并根据市场化原则和国家相关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对中小户型和居民自用首套房实施利率优惠政策,优化利率结构,积极满足居民家庭购买首套自住房的贷款需求。

  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房地产开发贷款信贷准入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其信贷需求。

  继续执行个人购房有关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年底市区全部建立预售资金监管

  严格预售许可审批,各地要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设区市,要加快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力争2014年底前市区全部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严禁任何形式的预售和广告宣传。有关证件资料要按要求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新建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备案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前,应将预(销)售价格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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